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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2-28

新闻动态

实施“乙类乙管”后,对用人单位有什么影响?

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也就是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改为“乙类乙管”,那么政策调整后对用人单位用工有什么影响呢?今天小邦就给大家简单总结一下~

01

实施“乙类乙管”后,劳动者若感染了,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自2023年1月8日起,用人单位不再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正常发放工资,如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符合休病假的条件,并办理了相关病假手续,用人单位按病假处理,支付病假工资。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病假工资。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病假工资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处理,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前述法定标准。

02

如何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实施休假管理?

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因此,如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需要休病假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关于病假管理的相关制度履行请病假手续,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等。如劳动者不履行病假手续,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取得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休假建议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劳动者的病假申请。

03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劳动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04

“乙类乙管”后,劳动者感染新冠,劳动合同能顺延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需要提出的是,员工也是因感染新冠到了停止工作医疗的严重程度才续延,而感染新冠无相关症状的或未到停工医疗的程度的,并不符合续延的条件。

05

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之相关规定,新冠肺炎作为一种疾病,只有符合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在新冠“乙类乙管”的政策背景下,认定工伤过程中,职工感染新冠且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的,不再纳入“因工伤亡”的审查范围。

06

“乙类乙管”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录用感染过新冠肺炎的劳动者?

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因此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曾被隔离或感染过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否则,劳动者可以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等法律责任。


素材来源:央广网、广东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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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乙类乙管”后,对用人单位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2022-12-28  发布人:  仕邦人力

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也就是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改为“乙类乙管”,那么政策调整后对用人单位用工有什么影响呢?今天小邦就给大家简单总结一下~

01

实施“乙类乙管”后,劳动者若感染了,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自2023年1月8日起,用人单位不再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正常发放工资,如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符合休病假的条件,并办理了相关病假手续,用人单位按病假处理,支付病假工资。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病假工资。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病假工资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处理,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前述法定标准。

02

如何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实施休假管理?

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因此,如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需要休病假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关于病假管理的相关制度履行请病假手续,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等。如劳动者不履行病假手续,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取得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休假建议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劳动者的病假申请。

03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劳动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04

“乙类乙管”后,劳动者感染新冠,劳动合同能顺延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需要提出的是,员工也是因感染新冠到了停止工作医疗的严重程度才续延,而感染新冠无相关症状的或未到停工医疗的程度的,并不符合续延的条件。

05

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之相关规定,新冠肺炎作为一种疾病,只有符合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在新冠“乙类乙管”的政策背景下,认定工伤过程中,职工感染新冠且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的,不再纳入“因工伤亡”的审查范围。

06

“乙类乙管”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录用感染过新冠肺炎的劳动者?

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因此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曾被隔离或感染过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否则,劳动者可以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等法律责任。


素材来源:央广网、广东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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