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邦人力
  • 首页
  • 产品与服务
  • 关于我们
  • 公司动态
  • 企业荣誉
  • 仕邦科技

商务合作/客服热线

业务咨询:

150-1319-4855

商务合作:

136-2276-8285

联系邮箱:

xieyifei@seebon.com

客服热线:

400-716-2588

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详情

2021

08-17

新闻动态

劳动用工中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夏某是某物流公司员工,2016年10月17日,夏某在工作过程中被车辆撞伤,当场死亡。2017年2月1日,公司与家属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一份,载明:

  现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亡情形,现甲、乙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死亡待遇款(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50万元整;上述款项给付后,双方之间的工伤、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劳动、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此类权利;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协议签署后,公司先后向家属支付赔偿款300000元以及200000元。


2017年2月5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夏某死亡性质为工亡。事故发生后,夏某家属还获得肇事方车辆保险公司赔偿款共计800000元。夏某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工伤赔偿协议》履行后,夏某家属认为按照法定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623900元(31195元×20倍),公司已支付赔偿款500000元,还需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23900元,双方发生争议。


一审判决:《工伤赔偿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并非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而是对工伤待遇赔偿责任的承担所作出的约定,其性质并非劳动合同,而是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行为,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关键看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


本案中,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夏某已经死亡,家属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应当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从赔偿协议的内容看,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还写明了参照的法律,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是知情的,故不能认定家属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关于是否构成显示公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因夏某死亡,家属可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900元(31195元×20倍),公司已支付赔偿款500000元,并未低于法定标准的50%,家属实际所获补偿不符合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故不宜认定为显示公平。综上,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家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且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公司无需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23900元。

 

家属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仕邦说法:发生劳动争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未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有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赔偿协议内容看,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还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亡情形,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是知情的,对自己能够获得预期利益是可知的,故不能认定家属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以及协议内容显示公平。赔偿协议还明确约定,赔偿款项给付后,双方之间工伤、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此后再无任何纠葛,家属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此类权利等。上述赔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上一篇: 劳动用工中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下一篇: 公司不缴社保改发社保补贴合法吗?

热门推介

  • 重磅!仕邦集团参与首批广州市人力资源产业基金,落子南沙领航人力资源AI时代!

    重磅!仕邦集团参与首批广州市人力资源产业基金,落子南沙领航人力资源AI时代!

    6月30日,仕邦集团参与首批广州市人力资源产业基金签约仪式。在南沙区委区政府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关心与大力支持下,仕邦集团与广州南沙科金...

  • 仕邦人力荣膺 “金牌服务商企业”奖项,引领物业人力资源服务新标杆

    仕邦人力荣膺 “金牌服务商企业”奖项,引领物业人力资源服务新标杆

    近日,仕邦人力凭借领先的科技服务能力与行业影响力荣获2025国际物博会“金牌服务商企业”奖项。这一殊荣不仅印证了仕邦人力以科技产品实现客户服务创新的...

相关内容

  • 重磅!仕邦集团参与首批广州市人力资源产业基金,落子南沙领航人力资源AI时代!

    6月30日,仕邦集团参与首批广州市人力资源产业基金签约仪式。在南沙区委区政府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关心与大力支持下,仕邦集团与广州南沙科金...

  • 仕邦人力荣膺 “金牌服务商企业”奖项,引领物业人力资源服务新标杆

    近日,仕邦人力凭借领先的科技服务能力与行业影响力荣获2025国际物博会“金牌服务商企业”奖项。这一殊荣不仅印证了仕邦人力以科技产品实现客户服务创新的...

  • 社保任务堆积成山,如何一句话让系统全包办

    沙包社保智能体,不再是“客服型AI”,而是具备执行力、判断力、调度力的数字员工。它不仅告诉你“怎么办”,更直接替你“办成”。

  • 沙包社保智能体亮相广州轨交产才融合盛会,引领社保管理智能升级

    近日,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的“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和轨道交通产业融合发展交流会”在穗成功举办。南方仕通(仕邦集团旗下科技公司)产品总监...

  • 仕邦人力连续三年获评“2025人力资源科技影响力品牌30强”

    近日,仕邦人力凭借在科技研发领域的品牌口碑及技术实力,荣膺“2025人力资源科技影响力品牌30强”,自2023年参与评选以来,仕邦人力已连续三年入围该榜单。

  • 十年磨一剑!仕邦集团 “沙包社保智能体”战略布局“AI+人力”生态

    全国首个深度应用DeepSeek大模型的创新产品—沙包-HR(社保)智能体(以下简称:沙包社保智能体)在第八届仕邦科技节隆重发布,这场迟来却备受瞩目的发布会,...

  • 沙包社保智能体如何赋能物业行业合理优化用工成本

    5月23日,仕邦人力参加以 “跨界谋新略,共筑新征程”为主题的物业沙龙闭门会,围绕“合理优化用工成本”展开分享,与现场行业协会代表和企业管理者深度探讨物...

  • 沙包-HR(社保)智能体助力时尚消费品行业突破人力资源管理瓶颈

    5月17日,仕邦人力主办全国时尚消费品行业“数智护航人力资源管理‌”沙龙,发起40余位行业企业代表、HR现场参与沙包-HR(社保)智能体实操,深度感受管理效率...

返回顶部

关注我们

关注微信公众号

获取最新分享内容

微信扫一扫

或搜索关注:seebon2003

商务合作

商务合作

请如实填写您的联系方式,提交申请后,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

请输入企业名称

请输入您的姓名

请输入您的联系方式

0/200

提示

您的申请已提交,近日将会有商务与您联系

© 2011 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09126418号-1
仕邦人力资源
菜单
仕邦LOGO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产品与服务
  • 公司动态
  • 加入我们
  • 仕邦科技
  • 业务咨询:181-4289-4840
  • 商务合作:153-6177-7907
  • 客服热线:400-716-2588

劳动用工中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1-08-17  发布人:  仕邦人力

  夏某是某物流公司员工,2016年10月17日,夏某在工作过程中被车辆撞伤,当场死亡。2017年2月1日,公司与家属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一份,载明:

  现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亡情形,现甲、乙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死亡待遇款(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50万元整;上述款项给付后,双方之间的工伤、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劳动、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此类权利;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协议签署后,公司先后向家属支付赔偿款300000元以及200000元。


2017年2月5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夏某死亡性质为工亡。事故发生后,夏某家属还获得肇事方车辆保险公司赔偿款共计800000元。夏某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工伤赔偿协议》履行后,夏某家属认为按照法定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623900元(31195元×20倍),公司已支付赔偿款500000元,还需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23900元,双方发生争议。


一审判决:《工伤赔偿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并非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而是对工伤待遇赔偿责任的承担所作出的约定,其性质并非劳动合同,而是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行为,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关键看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


本案中,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夏某已经死亡,家属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应当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从赔偿协议的内容看,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还写明了参照的法律,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是知情的,故不能认定家属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关于是否构成显示公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因夏某死亡,家属可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900元(31195元×20倍),公司已支付赔偿款500000元,并未低于法定标准的50%,家属实际所获补偿不符合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故不宜认定为显示公平。综上,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家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且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公司无需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23900元。

 

家属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仕邦说法:发生劳动争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未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有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赔偿协议内容看,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还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亡情形,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是知情的,对自己能够获得预期利益是可知的,故不能认定家属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以及协议内容显示公平。赔偿协议还明确约定,赔偿款项给付后,双方之间工伤、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此后再无任何纠葛,家属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此类权利等。上述赔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上一篇:劳动用工中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下一篇:公司不缴社保改发社保补贴合法吗?

CONTACT

联系我们

客服热线:

400-716-2588

周一至周五 9:30-18:30

业务咨询:

181-4289-4840

商务合作:

153-6177-790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21楼整层

Copyright 2003-至今 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