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席上劝酒是我国的传统风俗,逢年过节或亲友相聚等场合,总是离不了酒。酒能助兴,也能败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劝酒人劝酒致使被劝酒人的人身受到损害,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分享
(1)
2019年1月某日上午,被告董某电话邀请褚某(死者)到其家中吃饭喝酒,参加聚餐的还有被告李某、刘某,四人喝了几个小时啤酒。下午,褚某从被告董某家中离开。当晚,褚某(死者)摔倒在自家楼梯间致使脑部受伤,褚某妻子(原告)发现后将其送往金昌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褚某妻儿认为3名被告在同饮时未对褚某加以劝阻,且明知褚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却未将其送回家中,故诉至法院,要求3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饮酒及酒后回家的危险性,共同就餐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其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故应对其酒后摔伤致死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组织者董某,同饮者李某、刘某明知褚某喝酒后回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却未能有效地加以提醒和阻止,也没有将其安全送回家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3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8%共计4.6万余元。
(2)
2017年2月13日(春节期间),郭某生到王某盾家拜年。后李某林伙同几个朋友一起到王某盾家中吃饭。期间,郭某生也参与酒席。当晚20时许,郭某生醉酒后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却因未注意观察路况致车辆碰撞由褚某峰停放在道路上的重型自卸货车,致使郭某生当场死亡。2017年2月24日,安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郭某生负事故主要责任;2.褚某峰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郭某生家属未能与王某盾、李某林等共同饮酒人达成调解协议,遂将王某盾、李某林诉至安溪法院。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盾作为酒席主人,未通知郭某生家属或安排他人护送郭某生回家,存在一定的过错;李某林作为同桌饮酒人,未能及时劝阻郭某生酒后驾驶,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安溪法院判决王某盾、李某林分别赔偿郭某生家属各项损失19647元、7859元。
美酒虽好,但万万不可贪杯,更不要盛情劝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酒后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
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则应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强迫性劝酒。
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
另外,劝酒还要认清对象。根据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不在未成年人的可为之列。《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3) 对方酒后驾车、游泳或者去做其它危险事情未加以劝阻。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同样,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人应及时予以劝阻。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未安全送达醉酒者。
如果未将醉酒人送回而发生类似“酒后跌伤”等情况,同饮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对此,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仕邦说法第44期
编辑: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