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疫情的影响,国家为了缓解企业的压力,各地公布了社保减免的政策,截止目前公布的社保减免政策也是于2023年4月30日结束。
但是很多地方的优惠政策一直没有出台,以至于大家都觉得今年社保减免取消了。
这不,好消息来啦~国家明确了,2023年,社保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1.2023年,社保减免继续执行
3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研究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其中就明确了2023年社保减免缓政策。
会议中的这几个重点大家要抓好啦:
1、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以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包括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2、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3、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4、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等。
另外,也给大家抓一下关于人力资源行业的重点:
一、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将延续至2027年。
根据财政部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件中明确了2点: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至2024年底。
根据人社部2018年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2.2023年,这些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延续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素材来源:51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