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2022年度广东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调整规定了全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公式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公式,明确了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办法。
202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288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07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26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45元。 2.托底调整。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4511元/月的,按照45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2022年新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511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45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2021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生活护理费调整具体办法如下:1.普遍调整办法。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22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广州、深圳、珠海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广州、深圳、珠海市计发基数分别为12024元、12964元、10121元,省本级按照广州市计发基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2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计发基数为10025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6015元/月、5012.5元/月、4010元/月、3007.5元/月的标准发放。 2.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以上第1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1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2021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07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34元。 2.托底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2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下同)的,从2022年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2022年新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一)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的标准调整。202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已享受且2022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269元/月、231元/月的标准)。(二)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金的待遇补差。基本养老金低于原伤残津贴的人员需予以补发差额的,以2022年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三)关于重新享受抚恤金人员标准核定。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五条规定“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为切实保障此类人员基本生活,参照伤残津贴补差等操作思路,《通知》明确其重新享受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原享受标准累计年度调整后的数额予以确定,今后按照规定的调整办法予以调整。(四)待遇调整费用的支付渠道。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即: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