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大湾区建设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港澳台人员选择到我国内地就业。那对于这类人员是否与我国的普通劳动者一样,用人单位需要为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呢?今天小邦就给大家来科普一下~
根据人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在2019年联合印发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起实施,其中提到的以下几点给出了明确的回复:(一)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和险种范围进一步明晰
①被内地(大陆)各类用人单位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并依法享有各类社会保险权益。②在内地(大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③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级财政按照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二)参加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适用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的延缴、补缴政策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其延长缴费或补缴,保障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港澳台人员可能出现的在原居住地和内地(大陆)“双重参保”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简单点说就是如果企业招用港澳台居民,企业是必须依法为他们缴纳社保的,如果在港澳台参加了当地的社保且继续保留相应社保关系的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相关证明,不参加在内地的养老和失业保险。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在2017年就联合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
1、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2、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
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简而言之,港澳台人员在大陆就业可按照相关政策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享有提取个人公积金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