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HR,大家都知道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依据法律条款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那么如果是员工主动辞职呢?企业是否依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又有哪些法律依据呢?今天小邦就和大家梳理一下员工主动辞职也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7种情况~
0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所谓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提供劳动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对于一些高危行业来说,给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设施及保障是单位应尽的基本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劳动者因此主动离职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0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所谓劳动条件,是指工作任务、劳动的场所和设备等员工提供劳动条件所必备的要素。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让员工主动走人,于是便不安排工作内容和任务或者限制员工工作的权限等。这种情况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应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离职时可要求单位经济补偿。
03未足额支付劳动工资
工资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
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
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
不包括: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有些地方,比如重庆,将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也视为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04未及时支付劳动工资的
关于工资的支付周期,例如深圳市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当然还规定了特殊情形)。
法律上因为规定不明确,所以对于单位确实困难而无法支付所致的延迟的情形,员工是否有辞职权存在较大争议。
特别提醒:
假如用人单位虽然有拖欠的事实,但如果在员工在以此为由离职前已支付,并不一定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劳动者申请仲裁一年前,至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尚未纠正;如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0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认定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此离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虽上述规定中,并未规定员工可以此为由离职。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哪怕双方有约定,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则无论如何工资都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认定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06克扣工资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07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得非常明确,但各地在操作中有不同的标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约定有好处:劳动者需有证据证明其反悔且用人单位不同意时,才可解除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此外,虽未足额缴纳,但已按较低标准缴纳;或虽没有按全部年限缴纳,但已缴纳了一部分年限的情形下;员工是否可以主动辞职并获得经济补偿,也有争议。
因此各位HR们千万不要以为员工是主动辞职的,企业就可以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上述的这些情况,即使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企业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