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8类特定人群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可由所在从业单位(组织)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特定人员范围:
1.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
2.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3.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3.单位见习人员
4.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村(社区)两委人员(包括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
6.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劳务等新业态从业人员
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从事特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的志愿者
《办法》试行期2年,在期间可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适用的参保对象范围。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办法》明确国家出台相应规定后将从其规定。
单项参保和缴费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所需资金由各相关参保单位负责。
村居两委人员:可由村(社区)两委作为参保单位,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实习学生: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如果派往外省实习且当地未实施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也可由学所在学校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从业人员:在多个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允许其他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同一月度内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的从业人员:各单位均可为其缴纳该月度工伤保险。
因工死亡的从业人员:从业单位应从死亡次月起再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便衔接待遇支付事项。
《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地为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其缴费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按照其行业基准率和浮动率规定执行。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之内,可根据其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
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时间:
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生效,若未按规定缴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费次日起生效。
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实行补申报、补缴费或退费。
非劳动关系的特定从业人员待遇衔接办法:
一级至四级应工伤残从业人员:伤残津贴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不双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原则处理。
五级至十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根据申请而核发,在未申领期间可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权利,如果选择领取后则终其工伤保险关系。
其他情况: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葬补助金、抚恤金,只能两者选其中一种待遇。
雇佣期、实习期、服务期、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