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起,许多影响社保、劳动合同、就业权益的新规已经落地,赶紧跟小邦一起了解一下吧~ 1 全国性新规 一、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新规出台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资企业违法行为,聚焦违法行为查处、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程序、对已立案查处的企业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违法行为等制度措施。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 地方性新规 一、上海市:3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24%调整为20% 1月16日,上海人社局发布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自3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现行的24%调整为20%。 《通知》中明确: 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20%。 二、成渝两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实现互认 重庆市、成都市医保局联合印发了《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该《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互认。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缴费年限互认条件 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时予以互认;缴费年限互认的范围限定为成渝本地实际缴费年限,且不重复计算年限重叠部分。 2、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标准 参照成德眉资的互认方式,设定20年为共同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标准,达标后在两地中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曾参保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3、两地累计年限不达标如何处理? 在成渝两地的职工实缴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的,且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也未达到20年的,可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按当地规定补缴至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 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自愿选择按医保退休认定办理地当地规定补缴与统账结合方式差额后,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 三、《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施行 1月26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条例》明确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支持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等,畅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来津和留津就业创业渠道。 四、四川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了新办法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印发了《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超龄从业人员范围界定方面,《办法》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65周岁及以下已领取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群也纳入保障范围,即将超龄从业人员参保范围确定为“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 五、沈阳:住房公积金有变 2月21日,沈阳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和放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政策新闻发布会召开,明确自3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发布会明确: 1、取消职工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限 从2024年3月1日起,取消职工现金购买自住住房须在购房两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限制。 调整为:职工现金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分别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中,现金购买二手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日期满半年以上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放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从2024年3月1日起,职工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35年减房龄”延长为“40年减房龄”,二手房最高贷款期限为30年。 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房屋竣工年限,由“超过35年(不含35年)的住房,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超过40年(不含40年)的住房,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成都:3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变!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调整主要涉及租房提取、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跨城市购房提取,该《通知》将于3月1日生效。 《通知》明确: 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缴存人每月提取限额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44万元;缴存人在重庆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素材来源:51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