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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5-12

新闻动态

5月起,这些劳动法、社保新规正式执行

五一小长假已经过去,许多影响社保、劳动合同、就业权益的新规已经落地,下面马上跟小邦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全国性新规

一、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23年1月,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明确2023年5月1日起,举报社保违法违规可奖励10万元。


其中社保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①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②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③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④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⑤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这两条明确规定的社保违法违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为员工在第三方机构缴纳社保、领取生育津贴等社保基金的方式行不通了,这次不仅是国家监督,更要接受公众监督。


二、人社部:社保阶段性降费,延长至2024年底!

3月29日,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5月1日正式执行

2023年3月,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正式执行。


《办法》共5章、32条,规定了飞行检查的遵循原则、启动条件、组织方式、检查要求、检查程序、问题处理等内容,为进一步规范飞行检查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规定医保部门要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开展“双随机”突击检查,进一步扩大启动检查的情形和形式,强调对违法违规使用基金行为实施综合打击,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基金监管体系,从而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地方性新规

一、广东省:社保服务事项便利化

2023年3月,广东省人社局印发了《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第二版)》,自2023年5月1日正式执行。


《规程》修订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优化社保卡业务流程

严格落实人社部和省政府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要求,对于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有效信息的,无需群众重复提供证明文件。

同时修订了不适应目前经办现状的条款,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缩短了业务办理时限。


2、提升社保卡服务水平

随着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领域逐步扩展,群众用卡需求的呼声愈来愈高,在《规程》中增加“电子社保卡”、“三代卡”、“即时制卡”、“一人一卡”等内容,并在各业务经办环节中体现“线上办”、“快速办”、“就近办”、“上门办”等便民措施,实现服务事项全省通办,不断提升社保卡“一卡通”服务能力。


3、强化社保卡风险防控能力

针对目前违规用卡的社会风险防范要求,以及国家、省关于社保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社保卡申请、发放、启用激活、补换、回收、注销等全流程监管,严格规范社保卡申领入口和注销出口,确保社保卡发行应用安全管理,强化对业务经办流程的告知义务,引导群众合法、安全用卡。


二、天津: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每月可享受房租补贴

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每月可享受房租补贴。


1、申领人群限制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津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生产经营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②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离校5年内的毕业生;

③回国5年内的留学人员;

④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和认定5年内的“项目+团队”成员;

⑤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5年内获奖人员;

⑥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上述人员应为企业创办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下简称法人)。


2、企业租赁的房屋条件

①产权清晰,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分租或转租;

②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


3、补贴金额及时间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可享受创业房租补贴1000元;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补贴额度最高2500元。

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创业房租补贴最长24个月,自企业首次领取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


三、天津: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终局裁决有关事项

2023年5月1日起,天津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终局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生效。


《通知》明确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终局裁决适用原则、终局裁决文书制作。

《通知》明确原则为:

确定“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时,以作出仲裁裁决时的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按集体争议立案的案件,单个劳动者的单项裁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同一案件,适用非终局裁决。


四、海南: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2023年5月1日起,由海南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式实施。


主要有三个新变化:

1、提高待遇水平

《办法》中的待遇调整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础养老金定额调整和倾斜调整。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挂钩调整。

从2023年起,对上年度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参保居民调整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幅度按照近三年基金年平均收益率确定,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


2、缴费补贴政策

在缴费补贴政策方面,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

年缴费200元的,缴费补贴标准为40元;

年缴费300至900元的,缴费每增加100元,补贴增加10元;

年缴费1000至6000元的,缴费每增加1000元,补贴增加20元;

年缴费6000以上的,缴费每增加1000元,补贴增加30元,最高补到320元。


3、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

《办法》进一步提高了丧葬补助金标准,由中央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2倍提高到24倍,即2352元。

同时,为推动殡葬改革,将火化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由中央基础养老金的36倍提高到60倍,即5880元。


五、四川: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2023年5月1日起,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及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生效。


《意见》中明确,2023年5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统一为:0.2%、0.4%、0.7%、0.9%、1.1%、1.3%、1.6%、1.9%,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同时《意见》明确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政策标准,还对基金收支管理、预算管理、经办管理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的统一作出规定,并要求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健全工作考核评估机制。


素材来源:51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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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2  发布人:  仕邦人力

五一小长假已经过去,许多影响社保、劳动合同、就业权益的新规已经落地,下面马上跟小邦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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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23年1月,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明确2023年5月1日起,举报社保违法违规可奖励10万元。


其中社保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①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②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③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④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⑤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这两条明确规定的社保违法违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为员工在第三方机构缴纳社保、领取生育津贴等社保基金的方式行不通了,这次不仅是国家监督,更要接受公众监督。


二、人社部:社保阶段性降费,延长至2024年底!

3月29日,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5月1日正式执行

2023年3月,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正式执行。


《办法》共5章、32条,规定了飞行检查的遵循原则、启动条件、组织方式、检查要求、检查程序、问题处理等内容,为进一步规范飞行检查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规定医保部门要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开展“双随机”突击检查,进一步扩大启动检查的情形和形式,强调对违法违规使用基金行为实施综合打击,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基金监管体系,从而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地方性新规

一、广东省:社保服务事项便利化

2023年3月,广东省人社局印发了《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第二版)》,自2023年5月1日正式执行。


《规程》修订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优化社保卡业务流程

严格落实人社部和省政府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要求,对于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有效信息的,无需群众重复提供证明文件。

同时修订了不适应目前经办现状的条款,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缩短了业务办理时限。


2、提升社保卡服务水平

随着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领域逐步扩展,群众用卡需求的呼声愈来愈高,在《规程》中增加“电子社保卡”、“三代卡”、“即时制卡”、“一人一卡”等内容,并在各业务经办环节中体现“线上办”、“快速办”、“就近办”、“上门办”等便民措施,实现服务事项全省通办,不断提升社保卡“一卡通”服务能力。


3、强化社保卡风险防控能力

针对目前违规用卡的社会风险防范要求,以及国家、省关于社保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社保卡申请、发放、启用激活、补换、回收、注销等全流程监管,严格规范社保卡申领入口和注销出口,确保社保卡发行应用安全管理,强化对业务经办流程的告知义务,引导群众合法、安全用卡。


二、天津: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每月可享受房租补贴

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每月可享受房租补贴。


1、申领人群限制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津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生产经营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②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离校5年内的毕业生;

③回国5年内的留学人员;

④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和认定5年内的“项目+团队”成员;

⑤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5年内获奖人员;

⑥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上述人员应为企业创办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下简称法人)。


2、企业租赁的房屋条件

①产权清晰,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分租或转租;

②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


3、补贴金额及时间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可享受创业房租补贴1000元;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补贴额度最高2500元。

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创业房租补贴最长24个月,自企业首次领取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


三、天津: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终局裁决有关事项

2023年5月1日起,天津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终局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生效。


《通知》明确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终局裁决适用原则、终局裁决文书制作。

《通知》明确原则为:

确定“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时,以作出仲裁裁决时的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按集体争议立案的案件,单个劳动者的单项裁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同一案件,适用非终局裁决。


四、海南: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2023年5月1日起,由海南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式实施。


主要有三个新变化:

1、提高待遇水平

《办法》中的待遇调整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础养老金定额调整和倾斜调整。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挂钩调整。

从2023年起,对上年度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参保居民调整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幅度按照近三年基金年平均收益率确定,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


2、缴费补贴政策

在缴费补贴政策方面,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

年缴费200元的,缴费补贴标准为40元;

年缴费300至900元的,缴费每增加100元,补贴增加10元;

年缴费1000至6000元的,缴费每增加1000元,补贴增加20元;

年缴费6000以上的,缴费每增加1000元,补贴增加30元,最高补到320元。


3、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

《办法》进一步提高了丧葬补助金标准,由中央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2倍提高到24倍,即2352元。

同时,为推动殡葬改革,将火化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由中央基础养老金的36倍提高到60倍,即5880元。


五、四川: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2023年5月1日起,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及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生效。


《意见》中明确,2023年5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统一为:0.2%、0.4%、0.7%、0.9%、1.1%、1.3%、1.6%、1.9%,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同时《意见》明确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政策标准,还对基金收支管理、预算管理、经办管理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的统一作出规定,并要求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健全工作考核评估机制。


素材来源:51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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