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猝死算工伤吗#的热搜引起网友广泛的关注。
在本案中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石某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其家人田某不服,遂诉至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该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董某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相互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处理工作是常态。据此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三、责令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静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表示: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继续占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对于企业与职工个人来说无论是在上班时还是下班后突发意外事件都是不幸的,那究竟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判定为工伤?申请工伤的时限是多久?带着这些问题,小邦今天给大家简单梳理一下。
1 认定工伤的条件 (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 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过错: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5)其他: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2 需要在什么时间内提出申请 (1)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3)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①不可抗力;②人身自由限制;③用人单位的原因;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局制度不完善;⑤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3 关于工伤赔偿项目的承担 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是职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的赔偿项目在工伤保险基金内依法支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地方性规定的内容,工伤保险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等。职工认定工伤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构成相应的伤残等级,还应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尽相同。若职工因工死亡的,还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