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邦人力
  • 首页
  • 产品与服务
  • 关于我们
  • 公司动态
  • 加入我们
  • 仕邦科技

商务合作/客服热线

业务咨询:

181-4289-4840

商务合作:

153-6177-7907

客服热线:

400-716-2588

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详情

2024

12-12

新闻动态

即日起,社保这项待遇涨了,请关注!

近期,多省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继发布公告,宣布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新一轮的调整,快来一探究竟,有哪些新变化!


部分城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汇总


① 贵州

对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12月5日,贵州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宣布对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明确:

一、伤残津贴

按照伤残等级,一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31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有一定从属性的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并有权受到劳动保护。


② 湖南

上调工伤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10月28日,湖南人社局发布《关于2024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宣布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通知中明确:

一、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

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 94 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补足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 38 元。


③ 天津

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月18日,天津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天津市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1月1日生效。



通知中明确:

一、伤残津贴

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534元、二级伤残4337元、三级伤残4140元、四级伤残3943元。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534元、二级伤残4337元、三级伤残4140元、四级伤残3943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2023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最低发放标准191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9元,最低发放标准1432元。


④ 上海

部分人员伤残津贴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8月5日,上海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



通知中明确:

一、伤残人员月均津贴金额增加

致残一级增加6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6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58元/月,致残四级增加54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344元/月,致残二级8705元/月,致残三级8182元/月,致残四级7646元/月。


二、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增加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6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49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8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15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92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93元/月。


三、部分人员伤残津贴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24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


到底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很多人并不是太清楚,下面我从承担的主体予以分类,结合最新统计数据,将这些费用明细进行归纳,列个清单,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一共9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较多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如下:

·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51821x20=1036420元。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6项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额外扩展:

以上计算方式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素材来源:51社保

上一篇: 社保缴满15年直接等退休?缴费15年和25年有啥区别
下一篇: 广东基本医保参保政策有新变化!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热门推介

  • 仕邦人力连续三年获评“2025人力资源科技影响力品牌30强”

    仕邦人力连续三年获评“2025人力资源科技影响力品牌30强”

    近日,仕邦人力凭借在科技研发领域的品牌口碑及技术实力,荣膺“2025人力资源科技影响力品牌30强”,自2023年参与评选以来,仕邦人力已连续三年入围该...

  • 十年磨一剑!仕邦集团 “沙包社保智能体”战略布局“AI+人力”生态

    十年磨一剑!仕邦集团 “沙包社保智能体”战略布局“AI+人力”生态

    全国首个深度应用DeepSeek大模型的创新产品—沙包-HR(社保)智能体(以下简称:沙包社保智能体)在第八届仕邦科技节隆重发布,这场迟来却备受瞩目的...

相关内容

  • 仕邦人力连续三年获评“2025人力资源科技影响力品牌30强”

    近日,仕邦人力凭借在科技研发领域的品牌口碑及技术实力,荣膺“2025人力资源科技影响力品牌30强”,自2023年参与评选以来,仕邦人力已连续三年入围该...

  • 十年磨一剑!仕邦集团 “沙包社保智能体”战略布局“AI+人力”生态

    全国首个深度应用DeepSeek大模型的创新产品—沙包-HR(社保)智能体(以下简称:沙包社保智能体)在第八届仕邦科技节隆重发布,这场迟来却备受瞩目的...

  • 沙包社保智能体如何赋能物业行业合理优化用工成本

    5月23日,仕邦人力参加以 “跨界谋新略,共筑新征程”为主题的物业沙龙闭门会,围绕“合理优化用工成本”展开分享,与现场行业协会代表和企业管理者深...

  • 沙包-HR(社保)智能体助力时尚消费品行业突破人力资源管理瓶颈

    5月17日,仕邦人力主办全国时尚消费品行业“数智护航人力资源管理‌”沙龙,发起40余位行业企业代表、HR现场参与沙包-HR(社保)智能体实操,深度感受管...

  • 仕邦人力荣膺年度人力资源精英服务商

    5月15日,仕邦人力凭借行业领先的创新服务能力荣膺“年度人力资源精英服务商(人事外包类)”奖项荣誉。

  • 仕邦集团旗下“沙包-HR(社保)智能体”产品荣膺36氪“2025 AI原生应用创新案例”

    仕邦集团旗下科技公司南方仕通自主研发的"沙包-HR(社保)智能体"荣登36氪「2025 AI原生应用创新案例」权威榜单。凭借创新性AI技术架构与行业落地价值...

  • 「第八届仕邦科技节暨沙包-HR(社保)智能体发布会」于5月8日成功举办!

    2025年5月8日,由“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仕邦集团主办的「第八届仕邦科技节暨沙包-HR(社保)智能体发布会」在广州圆满举行。

  • 5月起,生育津贴直发个人,多地每月能领5000元补贴!

    ​2025年,国家计划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多地传来好消息,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取得新进展!

返回顶部

关注我们

关注微信公众号

获取最新分享内容

微信扫一扫

或搜索关注:seebon2003

商务合作

商务合作

请如实填写您的联系方式,提交申请后,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

请输入企业名称

请输入您的姓名

请输入您的联系方式

0/200

提示

您的申请已提交,近日将会有商务与您联系

© 2011 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09126418号-1
仕邦人力资源
菜单
仕邦LOGO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产品与服务
  • 公司动态
  • 加入我们
  • 仕邦科技
  • 业务咨询:181-4289-4840
  • 商务合作:153-6177-7907
  • 客服热线:400-716-2588

即日起,社保这项待遇涨了,请关注!

发布时间:2024-12-12  发布人:  仕邦人力

近期,多省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继发布公告,宣布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新一轮的调整,快来一探究竟,有哪些新变化!


部分城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汇总


① 贵州

对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12月5日,贵州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宣布对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明确:

一、伤残津贴

按照伤残等级,一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31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有一定从属性的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并有权受到劳动保护。


② 湖南

上调工伤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10月28日,湖南人社局发布《关于2024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宣布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通知中明确:

一、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

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 94 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补足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 38 元。


③ 天津

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月18日,天津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天津市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1月1日生效。



通知中明确:

一、伤残津贴

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534元、二级伤残4337元、三级伤残4140元、四级伤残3943元。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534元、二级伤残4337元、三级伤残4140元、四级伤残3943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2023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最低发放标准191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9元,最低发放标准1432元。


④ 上海

部分人员伤残津贴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8月5日,上海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



通知中明确:

一、伤残人员月均津贴金额增加

致残一级增加6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6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58元/月,致残四级增加54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344元/月,致残二级8705元/月,致残三级8182元/月,致残四级7646元/月。


二、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增加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6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49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8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15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92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93元/月。


三、部分人员伤残津贴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24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


到底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很多人并不是太清楚,下面我从承担的主体予以分类,结合最新统计数据,将这些费用明细进行归纳,列个清单,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一共9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较多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如下:

·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51821x20=1036420元。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6项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额外扩展:

以上计算方式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素材来源:51社保

上一篇:社保缴满15年直接等退休?缴费15年和25年有啥区别
下一篇:广东基本医保参保政策有新变化!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CONTACT

联系我们

客服热线:

400-716-2588

周一至周五 9:30-18:30

业务咨询:

181-4289-4840

商务合作:

153-6177-790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21楼整层

Copyright 2003-至今 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