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个有趣的案例,姑姑在去世前将自己的存折和密码交给了一直照顾自己的表妹,当姑姑去世后表妹拿着存折去银行取钱的时候,却得柜员告知,表妹不是姑姑的法定继承人禁止其取款。银行还称,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姑姑的遗产可能归国家所有。 或许大家会对此感到疑惑,为什么表妹作为亲戚不能到银行领取姑姑交给她的钱?为什么没有法定继承人,即使有亲戚认领遗产还要归国家所有? □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法定继承是我们日常案例中最常见的一种继承方式,也是本则新闻中所提到主要焦点。 『 法定继承 』 □□□□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 假如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都没有的情况下,这笔遗产该何去何从呢? 我国法律对该种情形设置了“代位继承”的相关制度,而且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布的《民法典》中,对原《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进行了扩充,将于2021年01月01日起施行。 『 代位继承 』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所以,在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都没有的情况下,可以由代位继承人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表妹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能通过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受领姑姑的遗产。而遗赠的前提,必须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如果以上继承方式都不存在继承人则姑姑的遗产就真的要归国家所有了。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其实,关于遗产继承的顺位问题偶尔也会运用到在我们日常工作,如:非因公死亡相关文书签署问题,因此各位伙伴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也需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