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和经济的发展, 未成年的消费行为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那么, 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是否有效? 商家是否可以出售商品给未成年人? 9岁男孩小贾瞒着家人用自己的压岁钱买了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母亲周女士发现后找商家退货。家长认为,买手机不是小事,未成年人不能说了算,商家应注意购物时是否有家长陪同;而店家则认为,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拒绝退货。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对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限制性条款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减少或消除他们承担合同责任的风险。 在本案中,9岁的小贾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购买手机支付价款并不是纯获利的合同,5000元一般情况下对9岁未成年人来说也不算是小数,该买卖合同未得到其父母的追认,按照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其实不然,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中,以下三种应属有效:一是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二是未成年人所订立的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合同;三是未成年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未成年人购买与其生活、学习相关的必需品,如购买文具、经家长报名后课外培训支付课时费等,均可认定其给付行为有效。此外,从交易习惯和日常经验法则判断,未成年人购买的商品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如9岁的孩子买零食文具、17岁的孩子到超市买菜等,均应认定其行为有效。未成年人用父母给的零用钱买东西的行为,视为已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默示允许,可认定其给付行为有效。 除此以外,法律对于部分可以通过自己能力获得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有特殊规定:《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如果小贾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自己独立赚钱养家,其父母则无权要求商家退款。 其实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小贾将手机还给商家,商家对孩子购买大额商品未尽到注意和提示义务,应退款给周女士。手机成了“二手货”,周女士作为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手机退货后造成的价值贬损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成年人擅自消费的行为,商家和家长都应当承担起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一方面,家长要加强对孩子财物的管理,避免未成年人有独立大额消费的机会,将财商教育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孩子正确的消费观和金钱观。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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