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情的;
5、职工愿你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申请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作出终局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