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邦首页 | 社区首页
登陆名: 密 码:  
版主申请 | 快速发贴
 
   点击注册,相约50多万HR! | 登录             HR | 员工 | 新闻 | 生活 | 情感 | 社会 | 杂谈 搜 索 新手导航 | 积分说明   
仕邦社区 >> HR那点事 >> 劳资事务
版主: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回复
发新帖
 
总共1页 第1页
  下班乘厂车自己摔伤不认定工伤 2009-11-17 10:22:48 楼主  
发送消息 加为好友
滴答滴答
头衔:
来自:---请选择---
性别:
 
  [ 推荐给朋友 收藏 举报 修改 ] 只看楼主 管理
【案由】原告朱林(化名)系某公司职工,今年5月的一天,朱林上完夜班后乘坐公司班车回家,朱林在班车停靠点上下车后因未站稳不慎摔倒在地。当日朱林至医院诊治,诊断为左股骨骨折。该公司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劳动局不予认定朱林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双方,朱林对此不服,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最后也维持了劳动局的决定。朱林于是向无锡南长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分析】法庭审理时,朱林诉称,自己是在下班途中从厂车上下来时摔伤的,下班途中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厂车是不是工作区域,下班回家是因为工作原因,最根本原因是上夜班劳累过度而造成摔伤的。劳动局提出辩称意见,认为朱林受伤时的状态为下班回家途中,其受伤是自己不慎所致,是意外事件,并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且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因此其受伤不属于工伤的范畴。本案中朱林的受伤,并非是在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而直接导致,由企业来承担职工因非直接工作原因以外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是显失公平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朱林的受伤情形并非是在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而直接导致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因机动车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也不能视同为工伤。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对朱林提出的意见,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许骁妍 朱谱伦)


  【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记者:站长转 | 来源:东方法眼
发送消息 加为好友
Athena
头衔:
来自:---请选择---
性别:女
 
2009-11-18 15:40:00 1楼
评论很经典
[ 引用并回复 收藏 修改 ]    【管理
发送消息 加为好友
Andrea
头衔:
来自:---请选择---
性别:女
 
2009-11-18 15:40:00 2楼
天冷了,多穿点,注意身体!晚安!
[ 引用并回复 收藏 修改 ]    【管理
后面还有5页精彩回复,请点击》
回复
发新帖
 
总共1页 第1页
回复帖子
主题:下班乘厂车自己摔伤不认定工伤
* 回复内容:
上传图片:    
*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新用户  
用户提交回复之后页面随即刷新并跳转到用户发布的
注意:
在回复中有刷屏,发布淫秽低俗内容,恶意辱骂其他用户,发布反动反政府的言论,发布广告等行为的都将被放入黑名单,严重者将会被废除ID.
社区的良好氛围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来维持!
关于仕邦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会员注册 | 在线反馈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716-2588   
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8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粤ICP备09126418
流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