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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支付职工工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12年02月10日

    绵阳市读者李先生来电话咨询:我在绵阳市一家公司上班,担任部门主管。公司近一年时间均未按时发工资,有时拖欠半个月,有时拖欠一个月,但最近至现在,公司的前两个月工资还没有支付给职工。部分职工就到劳资科询问工资的事情,多少带有一些情绪,公司领导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说目前整个市场不景气,效益不好,公司目前这几个月处于亏损状态,并且说目前不能按时发工资的情况比较普遍,去投诉用处不大,更何况目前就业形式严峻,总不至于因为拖欠工资就与单位撕破脸皮。我们也知道拖欠工资是违法的、侵犯职工利益的,但是对拖欠工资的行为,到底是应受到何种处罚,我们并不清楚。请问:不及时支付职工的工资,对单位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就李先生的咨询,本报法律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的刘东律师如下答复:

    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包括没有及时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其它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用人单位仍有义务支付工资差额。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者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一)限期支付。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相关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也就是用人单位只要补付即可。(二)差额支付。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这个规定的金额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不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已经支付金额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即可,不必再加付补偿金;(三)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期限内,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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