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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扩容

2012年01月17日

慢性乙型肝炎将纳入合肥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范围。该市人社局昨日介绍,为有效控制治疗慢性乙型肝炎,减轻参保人员负担,该市日前发文,将合肥市传染病医院列为慢性乙型肝炎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

由此,合肥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增至25种,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则增至27种。

根据新规,慢性乙肝抗病毒门诊治疗,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8000元、5300元。

具体申报程序为:参保人员按照合肥特殊病管理办法,符合慢性乙型肝炎门诊待遇条件,或已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始规范的抗病毒治疗,目前病情稳定,但尚未达到停药标准仍需继续治疗的,可申请慢性乙肝抗病毒门诊治疗。应提供最近半年内肝功能、乙肝病毒检测等相关检查材料,由该市传染病医院统一收集后,送该市特殊病鉴定办公室(原市劳动保障局三楼)。经该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审查通过的,可享受慢性乙肝抗病毒门诊治疗待遇。对因病情变化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当月或次月不享受门诊治疗待遇。 (有关门诊治疗的准入标准和用药诊疗目录详见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此前,合肥已经调高居民医保多项待遇标准。提高住院医保待遇,参保居民每次住院的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二级、一级(或社区卫生中心)医院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提高门诊特殊病待遇,在门诊特殊病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内,超过基金支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报销60%,其中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恶性肿瘤、小儿脑瘫不设基金起付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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