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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不给休探亲假,罚

来源:羊城晚报 2010年03月11日

    “探亲假45天,太长!应缩短天数,并扩大至全体劳动者。”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吴自祥提交建议,废止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带薪休假条例》,制定新的《劳动者探亲假条例》。

    交通发达探亲假应缩短

    最近探亲假最长休45天的话题引起公众热议。吴自祥向记者表示,他也关注过该报道,“以前是交通运输不发达,必须给予职工较长的探亲假。现在这个规定的许多内容已不合时宜,形同虚设”。

    他提出,探亲假的天数都应缩短。包括: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的假期缩短为10-15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从20天缩短10-15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从45天缩短为15-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也从20天缩短为10-15天。

    外来工也应享受探亲假

    原规定只明确了限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固定工”有探亲假,现在大量的民营、外资企业员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怎么休?

    吴自祥在建议中提出,将探亲假的主体扩展到全体劳动者,并应减少劳动者享受探亲假的种种限制条件,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日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劳动者,可享受探亲假。

    同时,应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单位克扣假期应受惩罚

    记者了解到的现实情况是,对于这个已颁布近30年的国家规定,大多数人要么不知道,要么知道的也不敢休探亲假,用人单位主动给职工休探亲假的更是寥寥无几,休探亲假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

    吴自祥建议,制定违反探亲假制度的惩罚措施,用人单位应保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休满探亲假,企业规章制度取消或变相取消探亲假制度的条款无效;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休假期间的工资,否则应向劳动者双倍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由于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探亲假期间,导致劳动者辞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休假期间工资的3-10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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