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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员工求职企业要求担保怎么办?

来源:山东工人报 2010年03月10日

   小寒是外地某高校的毕业生。求职时,他接触了一家单位,双方互相表示满意。正在小寒准备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时,公司却提出了一个令他始料未及的要求:找一个本地的担保人,出具一份担保书,写明如果小寒对公司造成了损失,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解释说,由于小寒应聘的是与现金打交道的核心职位,而之前在担任该职位的员工身上曾先后发生过卷款、亏空等恶性事件,公司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出此下策。只要小寒站得稳、行得正,担保不过就是走个过场,不会对日后的工作产生影响。小寒犹豫了,自己该接受这个要求吗?

  外地员工求职为何需要担保?一些单位的解释是:要求外地求职者提供担保,主要是因为怕外地求职者利用假证明登记行骗,怕求职者私自携带产品或款项逃跑。而目前社会上要求提供担保的单位多为民营企业、私人企业,行业则以百货、珠宝等为主,职位大多为财务人员、收银员等。

  虽然法律对“求职担保”未有禁止性规定,但单位以这种方式回避风险实属不妥。单位应在合法的情形下对外地求职者的相关证件进行核实,不能因核实过程繁琐而采取“求职担保”的形式。倘若是求职者应聘成功后,做出有损公司的行为,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追究求职者的责任,而不应该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中,求职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常常选择妥协。如果求职者迫于环境或生存压力,不得不接受苛刻条件,但又找不到合适的人提供担保,可以直接找招聘你的人或直接主管为你担保。首先,他们是这个公司最了解你的人;其次,他们既然决定聘用你,就说明他们欣赏你某些方面的品质和能力,对你有一定的信心,想办法用你的诚意和诚实打动他们。

  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提出担保,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提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收取保证金(物),《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于第二种形式,即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在我国没有法律条文作出过明确的允许或禁止规定,在劳动法学界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这种行为也未受到相关部门的制止。也就是说,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提出这样的要求,不能说它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签或不签。

  凡是管理不规范、不能平等对待员工的公司,求职者都应该敬而远之。但是有时出于生存的需求和职业生涯发展的考虑,求职者可以受点委屈。建议求职者,还是抓住每一次有效的就职机会,不断增强自己的职场竞争力,提高自身含金量。等到实力发展到了一定程度,自然能够从容地说“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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