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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转账单能证实有劳动关系吗?

来源:解放日报 2010年03月10日

   被公司除名后,陈先生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酿酒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前,闵行区法院判决酿酒公司支付陈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350元。由于陈先生工作地点在江苏太仓,故其要求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诉请被驳回。

    陈先生诉称,他于2007年6月进入酿酒公司,被安排在江苏太仓从事啤酒销售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任何协议。去年4月底,他被酿酒公司无故辞退,也未获得任何补偿,于是诉至法院。但酿酒公司辩称与陈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中国银行太仓支行出具了查询清单一份,载明酿酒公司于2008年1月至去年5月先后分17次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陈先生工资。

    法院认为,根据银行查询清单等证据材料,可认定双方的确曾存在劳动关系。陈先生与酿酒公司约定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提成组成,而陈先生所述基本工资低于太仓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故应按太仓同期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酿酒公司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陈先生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太仓,不符合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条件。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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