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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如何界定规范?

来源:燕赵晚报 2010年03月09日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仅就词义而言,“灰色收入”是指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各种收入。那么,“灰色收入”到底该怎样界定和规范呢?

    有权有能有隙才有灰色收入

    提问:什么人可以拥有“灰色收入”? 第一种是有权。这种权利一定会是公权利,他一定会用公权利在合法的条件下为自己创造“灰色收入”。第二种是有能。灰色收入的拥有者一定会拥有一定的能力,他可以创造出经济效益来,但这笔钱,不便对外人说,所以,就被无声无息地装入钱包了。第三种是有隙,灰色收入的拥有者一定会有隙可乘,这样他才可以偷空子抓漏洞,来得到利益。

    如何规范“灰色收入”?一是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使得灰色收入的存在空间越来越小,直到完全消失。二是完善权力的监督,让监督机制成为一种常态。三是把合理合法的灰色收入拿到阳光下,直接公开其合法性,消除许多人不必要的担心。

    灰色收入全部非法何需规范?

    提问:“灰色收入”这一概念本身就是“灰色”的,除了自己应得的工资以外,官员因权力地位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收入都应当认定为“非法收入”。“灰色收入”的存在本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现在却撕下“潜规则”的外衣,毫不觉羞耻地登堂入室,成为一种公开的社会不良现象,这是对我国法律权威性的极大挑战,也是对公务员群体整体形象的极大损害。因此,“灰色收入”根本不是需要界定和规范的问题,而是直接纳入非法收入中,从根本上杜绝,方是民心所盼。

    红包、兼职收入“灰色”但不非法

    提问:有一些企业老板为了表彰对自己企业有贡献的员工,可能会以红包的方式对其予以奖励,这部分收入归根结底其实是个人的合法劳动所得。但很可能在我们的概念里无法定义,只能也归位灰色收入之列,因此不能以偏概全地把灰色收入都统统说成是非法收入。

    职工业余时间的兼职、写作、小生意、出租房屋、利用智慧搞发明创造等所得,只要是付出劳动的收入,都可以视为合理收入,也应当予以支持和提倡。还有一部分危害不大的也并非靠自己劳动所得的一部分收入,也是“灰色收入”。比如,“感谢金”、“人情金”。国家在规范“灰色收入”前,一定要慎重对待那些具有一定“合情生存”空间,但又并非绝对合理又符合中国传统民情的“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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