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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玩弄文字游戏 最低工资私扣费后一分未涨

来源:南方日报 2010年03月09日

   近日,东莞市石碣镇强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的员工和公司管理层较劲,罢了三天工,原因是公司自2008年落实东莞市的770元最低基本工资以来,变相从770元里扣除各种费用,新工资标准沦为一场文字游戏。该公司近日作出小小让步,但罢工中呼声最高的恢复工龄工资却没有得到解决。

    770元最低基本工资被抽过半

    770元最低基本工资到底被玩起什么样的游戏,强盛公司的员工雷先生以自己为例,给记者算了一笔账:770元中要扣除不管少吃几顿也要交全300元的伙食费、30元的住宿费(员工如果外宿,可省下这30元)和164元工龄工资。扣除这3项费用后,770元就只剩下276元。

    事实上,实行770元新标准前,员工每月有100元的考核奖金,实行后就削掉了。因此,这276元还得减掉100元,所以员工最终只拿到176元左右。“实行770元新标准之前,我们每个月的基本工资就是176元左右,所以我们的基本工资根本没有涨过。”雷先生说。

    绕了一圈,员工工资一分钱也没涨,看来这770元的最低基本工资只是负担起强盛公司许多漂亮的外衣,但是没有一件是属于员工自己的。

    300元伙食费引发不满

    雷先生是一名退役老兵,从2005年开始在强盛电线电缆厂开了5年叉车,2008年5月份他拿到新的工资条后,他就发现新标准下的工资在“原地踏步走”,他和同事打心眼里“佩服”强盛公司的“精明”。

    对此事合计了一番后,强盛公司的员工开始暗地里质疑公司的做法。他们认为,能讨回的就是工龄工资和从牙缝里省出的伙食两项费用。

    记者从一名员工的工资条看到,当月他应拿2348元工资,扣除了300元伙食费和另外93元费用后,他实际上拿到1955元工资。

    关于300元伙食费的来历,工厂一位姓杜的经理说,2008年4月份东莞市提了最低工资标准后,公司对食宿进行了改革:以前是包吃住,现在吃住要钱了。因此,员工要自负伙食,租食堂、请厨师、水电费和伙食费等等都要分摊到员工身上,所以每人每月要交300元伙食费。

    员工对这300元却有疑议:吃不满一个月的为什么也按全勤的扣钱?“没有吃饭就应该不记嘛,这些钱都是牙缝里省下来的,”一名员工说。员工认为少吃就要少记,不能每人每月都扣300元。

    770元中含有工龄工资

    在实行770元最低基本工资前,强盛公司员工都有工龄工资发放,实行后,工资条上删掉工龄工资一项,这部分钱变相并入了最低基本工资。工人闹罢工中,要求恢复工龄工资的呼声最高。

    强盛公司的主管杜经理承认,员工的工龄工资确实并入最低基本工资中。他认为此举并无不妥,因为当地劳动站的工作人员也认为这么做没有问题。

    杜经理还认为,实行最低基本工资后不久,工厂就遇上了金融危机,所以要节省公司开支。此外,他还认为,把许多项目并入最低基本工资的做法,符合台湾那边的法规。

    此外,该公司人事主管认为,实行770元最低基本工资金前后,员工的工资没有减低,所以公司“没有对不起员工”。

    但是员工认为,实行前后工资不变,这相当玩最低基本工资的文字游戏,“不管什么样的台资企业,都应该尊重当地的劳动法规。”一名员工说。

    强盛公司作出小小让步

    从罢工的第一天起,强盛公司开始做员工的思想工作,该公司罢工人员也从200多员减少到第三天的40多人。有退出罢工的员工告诉记者,退出了不是因为公司答应了他们的条件,而是怕闹下去工作岗位不保。

    上周五,在石碣镇当地劳动站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公司的袁厂长同意伙食费每顿减少1元,从5元降至4元;没有吃饭的不记数。昨日记者还了解到,呼声最高的恢复工龄工资一事却没有得到任何解决,“公司连基本的承诺都没有给。”一名员工透露。

    解读:食宿费能计入最低工资吗?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目前,关于最低工资的最高法律规定是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月出台的《最低工资规定》,在其“第十二条”中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那么,食宿费是否是属于三种应剔除的内容呢?食宿费计入最低工资合理吗?

    从现在的条文中,也许难以明确这一点。但追溯有关法规不难发现,在1994年10月,当时的劳动部曾出台了一份《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对当时《劳动法》中关于《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过修正和补充。其中“第四条”明确指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规定》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同时,早在2008年,邻城广州在劳动监察执法时曾就食宿费是否能计入最低工资进行了明确表态,认为用人单位提供的住宿及伙食属于劳动者福利范畴,按照规定,不应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即不能当作劳动者工资的构成部分。而提供住宿及伙食并非用人单位的义务,经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约定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的工资中对其所提供的住宿及伙食费用予以扣除,但前提是用人单位明确告知了劳动者自己所提供的住宿或伙食的标准,且劳动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而不是强制性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住宿或伙食。

    因此,综合来看,食宿费是企业提供给员工福利待遇的一部分,是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的,最低工资应劳动者在扣除食宿等福利待遇后再计算的收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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