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照市岚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认定案,王某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去世,其妻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终获赔偿。
王某系日照某公司的一名汽车修理工,2009年1月17日6时40分许,王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变成了植物人。该公司在支付了2.8万元医疗费后,就再也没有了说法。经王某妻子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但该公司认为,王某发生事故的时间并非上班途中,理由为公司上班时间为8时,王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约需10~15分钟,王某6时40分驾驶车辆并非来公司上班而是去办私事,不能算是工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因伤情严重不治身亡。
接到案件已临近春节,为了让受害人安心过年,承办法官认真研究案情,多次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并重点对该公司负责人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该公司除了已支付的2.8万元外,另外给付受害人亲属15万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