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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要回被扣的工资吗?

来源:恩施晚报 2010年03月03日

   春节刚过,我在政府组织的招聘会上找到了一个待遇更优的工作,为此我不想继续在原制衣厂上班,但当我找到原制衣厂要求发给被拖欠的上一个月的工资时,厂方却予以拒绝。理由是:只有回到该厂上班的才会发上一个月的工资。而事实上,我在该制衣厂虽上班一年时间,但厂方从未与我们签订过劳动合同,更未约定过工作期限,亦未为我缴纳过社会保险费。请问:我能要回被扣的工资吗?

    律师解答:

    制衣厂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可依法要回被扣的工资。

    你和制衣厂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可以确定你们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劳动合同关系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据你反映,制衣厂一直未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根据该规定,你有权随时解除与制衣厂的劳动合同关系,制衣厂变相不同意你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此外,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分别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你与制衣厂的劳动合同自你提出解除之日起即已依法自然解除,因此,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向你一次性足额支付工资,是制衣厂的法定义务,制衣厂擅自克扣你的工资,显然是错误的,你可以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向制衣厂讲明利害关系责其全额付清你的应得工资,同时注意收集、保留有关工资金额的必要证据,在制衣厂拒不支付的情况下,你亦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要回自己应得工资的同时,你还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及第82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制衣厂一次性支付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及自用工的次月起依法补足每月二倍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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