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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规定出台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23日

  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规定,商家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关于“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的类似做法将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才拥有解释合同的权利。

  《办法》规定,格式条款不能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包括依法撤销、变更、中止或者解释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行使合同解释的权利;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此外,《办法》规定,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所有条款,消费者均可要求撤销,并视同无效。这意味着,对于生活中常遇到的种种“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要求撤销。例如,在购买保险时,很多保险公司自行对“人身伤害和重大疾病”的界定和附加条件,均可视为无效。

  《办法》还规定,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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