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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定患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引争议

来源:HR管理世界 2010年02月10日

  广西日前推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支持声认为此举提高了低收入者的生命保障,是以人为本的体 现;质疑声认为这反映了住房、医疗等社保制度的保障力不足。

  在广西的住房公积金“新政”引起热议的同时,却传来广州市于半年前实施的类似政策被迫“搁浅”的消息。同样的政策,不同的命运,“住房 公积金看大病”到底是“良方佳策”,还是“政策错位”?

  公积金用作“救命钱”——体现人性关怀?

  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缴存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办理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 金。这意味一向强调“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在特殊情况下能被用作“救命钱”。

  这一政策受到了部分公众的欢迎。一些群众认为,由于目前重大疾病的医疗费对一些普通群众来说,因无力负担而耽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例 屡见不鲜,而“公积金治大病”政策则为这些人增加了一道生命保障。南宁市的公务员何军胜说,只要不影响住房公积金保障买房的基本功能,扩大其使用范围也没 有什么不妥,这为市民提供了更多的方便和选择。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科科长王文刚告诉记者,尽管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功能是用于购房,但当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 面临重大疾病、危及生命而又缺钱治疗时,将原本用于购房的资金用来治病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没有生命,资金便失去了意义。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认为,“住房公积金治大病”体现了人性化的理念,在生命面前,如果强调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则太过教条,而且住房公积金从本质上来讲是缴存人的个人财产。

  广州市遇阻力“流产”——

  确保公积金安全?

  其实早在广西之前,西安、青岛、昆明等地就出台了类似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却遇到了违规提取等问题,制约了该政策作用的发挥,而广州的 政策更是由于遇到重重阻力而“流产”。

  2009年6月中旬,《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讨论稿)被公之于众,包括“职工或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 难,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保留半年缴存额”被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作“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的制度设计,却引起社会广泛质疑。不少广州市 民担心因此打乱还款计划,跑到银行排起长龙提取公积金。广州市公积金管委会不得不作出暂缓实施相关政策的决定。

  按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用途,用来“看大病”则突破了“专款专用”的界限,在此情况下如 何确保住房公积金运作的安全,成为这一政策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实施“公积金看大病”政策必须有一整套配 套措施。

  在公积金实际的运作中,需要有一定的储备资金,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都会购买一定的国债用来支付居民存储公积金的利息。在实际操作中,如 果存贷比超过百分之七十就有风险。

  对此,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相关实施细则较为具体,目前该政策的运行较为顺畅。广西对缴存余额的限定较为宽 松,办理非销户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原则上只需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缴存余额。

  新闻评说

  打通社保资金界限尚需完善

  一些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看大病”偏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实际上反映了住房公积金闲置严重、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在去年的全国两 会上,就曾有代表指出,应“盘活”闲置资金,刺激消费。

  住房公积金“支援”医保金,折射出目前我国各项社保制度保障力不足的问题。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振中说,医保金和住房公积金分属两 种不同的社会保障范畴,其功能各不相同,用其中一种资金来弥补另一种的不足,并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应是全方位的,只有切实解决住房公积金闲置、医保报销 比例低等问题,真正实现每项社保制度本身的功能,才是合理的。

  为了盘活闲置的住房公积金,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了更加灵活的提取方式、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也出台意见,规 定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专家认为,此举能够实现 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和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缺口的“双赢”。

  专家指出,一些地方开始住房公积金“自由支配”的试点,打通了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界限,但也要防范假借名义挪作他用。尤其 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一些社会保障项目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有着不同的运作系统。“如何适应经济发展,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是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关事件回顾: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出台 患重疾也可提取

  “按照我这种情况,在南宁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怎么到了桂林就不行了呢?”可能不少市民都存在这样的疑 惑,在不同的地市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章程都不大一样。截至目前,广西仍未有全区性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统一规范,而这一空白将很快得到填补。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获悉,该办编制了《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范》),用于规范全区住房公积金业务操 作。该《试行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后,将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行政执法等业务管理。《试行规范》中,除了明确缴存人的家 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外,还规定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等事项。

  1、五种情形可办理非销户提取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市民缴存了好几年的住房公积金,但是都不清楚什么情况下能够提取。其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销户 提取,即把所有的余额都提取出来,另一种是非销户提取,就是要留有少量余额在账户内。

  在《试行规范》中规定,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分别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建 住房贷款本息的;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2、确认患重大疾病的家庭成员范围

  “举个例来说,家里有人患上癌症了,这可是比买房更重要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是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自治区住房公积金 监管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在《试行规范》规定,所谓重大疾病是指列入医保保障范围的重大疾病,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及受监护的子女。缴存人符合规定 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相应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即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入院通知单、缴费通知单。

  应注意的是,可提取的最大额度不应超出重大疾病需个人自负的部分,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缴存余额。

  3、借款申请人真实性必须核实清楚

  以往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各地市的操作流程都有所不同。“有的地市要求提供个人收入证明,而有的又没有这个程序。”自治区 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有关负责人说,而由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又很可能是虚假的。

  在《试行规范》中规定,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收入证明材料,并且还需进行一系列审查程序,包括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 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然后委托人在核查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时,要审查是否有骗提骗贷行为,以及审查贷款和信用卡透支等信用记录。

  4、提前还款次数不能超过6次

  一些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可能会比较关心提前还款等事项。在《试行规范》中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还贷,可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 贷款本金,也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在提前还款日,应按照提前归还的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遇利率调整,应收利息按不同利率 分段计息。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每次还款额应为万元的整数倍,而且提前还款次数不能超过6次。

  5、严禁超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我们在各地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考察时,发现各中心所宣传的业务办理流程、需要提供的材料都有所不同,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在解释 出台《试行规范》的原因时,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说,《试行规范》的出台,可以让各地的业务操作更为规范,也将消除一些令老百姓 “摸不着头脑”的情况。

  此前在各地市的调查中发现,由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受理与审核环节脱节,少数缴存人利用了与内部管理人员的人情关系,违规超额提取住房公 积金,在提取后账户上出现了负数,侵犯了其他缴存人的利益。而在《试行规范》实施后,可以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操作更为透明,有利于杜绝由人情关系等原因 导致的违规操作。

  新闻链接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中的有关规定:

  ●什么时候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任何用工形式下,住房公积金均应由发薪单位负责缴纳,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代缴职工 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到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而言,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有哪几种情形会遭拒绝?

  (1)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近一年贷款连续逾期二次以上的或两年内连续逾期三次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 贷款申请;

  (2)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近一年信用卡透支连续逾期3次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

  (3)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被列入银监会、商业银行监控黑名单内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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