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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虽已参加工伤保险离职职工无权享受

来源:山东工人报 2010年02月08日

    王某原系某国有企业的一名职工,2009年3月离职,从事个体经营。2009年5月中旬,王某在配货装车时不慎受伤。因王某离职前,该国有企业已经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王某遂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王某:虽然企业已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但是绝不能理解为不论职工是否在岗,只要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待遇就要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工伤待遇是有条件的。职工离职了,就不再是单位的职工,原单位即使已经在职工离职前为他们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支付工伤待遇也必须与职工在职时的劳动有关。因此,王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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